小邓高中毕业后来到省会打工,经过努力,成功与一家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小邓为公司提供网约餐饮配送工作,报酬为每单提成4元,没有底薪,且自带交通工具;接单、取单、送单通过软件操作进行,其可以自行完成,也可交由他人完成。2020年10月,小邓在送餐途中摔倒受伤,不仅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9级伤残。
小邓住院期间,曾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公司以与小邓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义务为由拒绝。小邓多次交涉无果,遂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其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男。
信律师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小邓与该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小邓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劳动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是客观的。这种客观存在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决定,而是依据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来评价。本案中,关于小邓与公司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结合小邓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实予以认定,不能仅以没有劳动合同便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是否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信律师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小邓在送餐途中受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摔倒受伤与小邓的工作方式是存在关联性的,也就是说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小邓能否得到赔偿,需要综合认定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信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要保护好自己,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须按照法律规定为自己缴纳社保。(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