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霍相博)近日,河北省7部门联合发布《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明确河北将分级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完善采购规则,推动河北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据悉,该实施方案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旨在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根据实施方案,河北将分级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做到应采尽采。及时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由国家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的时间节点,精细做好医疗机构报量、合同签订、配送企业选择等工作,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让河北省群众尽早用上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
常态化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河北将独立开展,或与京津,或与福建三明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优先遴选省内用药量大、金额较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覆盖面较大的药品,分类分批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对其他省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河北省的量联动其他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
鼓励市级统筹区有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全省集中采购工作统筹规划。市级统筹区(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可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安排,对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重点是医疗机构缺乏议价能力,且临床使用量大、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组织统筹区内集中带量采购,亦可与省内其他统筹区组成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县(市、区)原则上不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市级统筹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应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对尚未纳入政府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或委托开展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