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都融媒体记者 张静涛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4天后,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切实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你知道在金融消费中如何运用《民法典》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吗?
约定利率11.88%,
实际利率却高达20.94%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基于民法公平、诚信原则,要求贷款人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称信息,自愿作出符合内心真意之意思表示的需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因此,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如果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因贷款人未予披露和详细说明的原因,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那么应当认为双方就该实际利率超过表面利率的部分未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主张按照该利率计算利息。
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而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差别,亦难以自行验算该实际利率。因此,《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民法典》这样规定借贷行为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高利贷问题频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对借贷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就在法律上对“砍头息”行为进行了禁止。
《民法典》明令禁止的还有高利贷。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近期,监管部门严查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并对多家银行机构开出罚单,这在《民法典》中同样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第六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不仅如此,《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这一规定将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股说明书等以列举方式增加到邀约邀请的范围,明确了上述材料的法律性质,同时也意味着一旦双方基于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股说明书等邀约邀请,做出邀约承诺,上述材料也必然成为双方合同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金融投资者来说,在开展证券、债券等投资时,需审慎阅读并保存相关募集或宣传材料,在权益受损时可以作为挽回损失的重要证据。
此外,《民法典》还对债权、夫妻共同债务等与普通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金融行为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