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7月15日起实施
河北省为乡镇街道改革立法
河北日报讯(记者周洁)3月31日,《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票通过,将于今年7月15日起实施。
破解基层有责无权难题。从2019年开始,河北省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依法改革、依法创新,是条例的一大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进一步巩固深化改革成果,着力破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中的难点堵点,旨在通过立法确保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乡镇有责无权,看得见的管不着;县直部门鞭长莫及,管得着的看不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刘汉春认为,想要解决这一痛点,赋权是关键所在。条例要求制定下放事项清单,明确行政处罚权下放范围,明晰县级政府和乡镇街道执法边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权不光要下得来,还得确保接得住,条例规定要定期对乡镇承接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
公正文明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形象。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条例将河北省在全国率先试点的“三项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对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进行规定,从执法资格到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规范。
建立健全执法机制,着力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形成监管合力。条例还规定,乡镇街道应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应急防控机制、监督抽查机制,强化执法协同与监督,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针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行政执法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况,条例建立了统一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提高了行政执法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条例明确,乡镇街道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按照省政府基准执行,作出决定时,需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执法部门应将基础信息与乡镇街道共享。同时,乡镇街道应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并确保信息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