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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的工伤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1-09-24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在生产事故中受伤,单位赔偿1万元私了。后伤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历劳动仲裁、诉讼——

2018年4月,王某在某公司承包的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4月12日,王某在工作中使用电钻时,不慎将钻头卡死,由于惯性导致受伤,而后,王某到医院治疗。2018年8月初,某公司在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后,与王某签订了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双方约定:“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工伤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费等各项伤残赔偿费用共计10000元。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履行后,王某不得再以此为由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也不再向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私了协议签署当日,某公司就依约支付王某工伤赔偿款10000元。事后,王某觉得赔偿金额过低,便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12月10日,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2020年8月22日,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6.5个月。

2020年12月17日,王某向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仲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工伤待遇合计10万余元。

某公司不服该仲裁,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不予支付王某的工伤赔偿。某公司认为其与王某已经签订了私了协议,对该起事故做了完全处理,一切纠纷应自此画上句号,但王某违反协议约定,再次就已经了结的事项提出仲裁,违反了双方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解决该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某公司不支付王某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说法

在实践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工伤职工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处理方式的优点在于便捷、高效,能够使工伤职工尽快得到工伤赔偿,但赔偿的金额大多数情况下会低于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赔付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常抓住职工急于拿到赔偿的心理,与劳动者签订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私了协议”。此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该协议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议被法院撤销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标准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而言,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如果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时,一般会认定为构成重大误解;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所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如果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一般会认定为构成显失公平,但后者在实践中掌握更加严格。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显失公平”标准的把握,常以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确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

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在什么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则双方不可以反悔。

综上,判断工伤“私了协议”效力最主要的标准是协议赔偿金是否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导致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须注意,行使撤销权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将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河北法制报记者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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