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讯(记者林凤斌)“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修复环境或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支付生态功能损失费用等额的惩罚性赔偿金……”9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明长城-紫荆关段”于1996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4-2020年间,河北易县某公司将石料加工厂及道路建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占用林地、开采加工石料,致使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长城遗迹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明长城-紫荆关段’是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人文遗迹,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范畴。”审理此案的审判长霍丽芳认为,被告公司对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对于这项判决,公益诉讼起诉人赵昊宏认为,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更是极为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打击侵害历史文物的行为,对增强社会公众的历史文物保护意识起到了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