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未满18岁中专生参与成人盗窃团伙,背书包将赃物从超市运出,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昨天,这起未成年人刑事案在硚口区法院宣判。
这名中专生姓许。5月16日中午1点,许某背着“书包”从硚口一家大型超市出来,被几名保安拦住了。保安人员要求他配合检查“书包”。他们从许某的“书包”里,发现了没有付款的薄荷糖、牛肉棒和湿纸巾等物品。
工作人员立即控制了许某和两名同伴,并报警。民警将他们带走调查。
2017年1月,检察院将许某起诉到硚口区人民法院。经查,许某作案时,年仅17岁,为某中专学校学生,处于校外实习期间。许某跟随同伙郑某、徐某(均另处)、刘某和谭某(均在逃)等人,事先预谋,先后于2016年4月29日中午、5月16日上午和中午,来到3家大型超市内,采取由郑某负责选拿商品装入背包,刘某负责望风、调度,许某和谭某负责将装满商品的背包,直接背出超市,徐某在超市外开车接应。他们专门盗窃大量体积小、价格高的食品,如名牌木糖醇、薄荷糖和牛肉棒等食品。
他们作案得手后,将这些食品通过物流,托运给刘某慧(另处)。经鉴定,许某等人先后3次盗窃的商品,价值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许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虽然许某未满18岁,但他多次盗窃,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
律师提醒:未成年不是犯罪的挡箭牌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颖说,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也有规定。
《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毒罪这8种严重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关押于少管所。(记者柯美学 通讯员东成 木木)
(责任编辑: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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