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何梅法官接听热线。记者金振强 摄
工程是自己做的,钱却是他人收的。男子之所以会“吃闷亏”,是因为借用了他人公司的资质承接工程,他人却将款项占为己有。
陈女士的父亲几年前借用别人公司的资质做工程,双方协商在合作工程的甲方将款项汇给公司后,公司扣除其应得的部分,再将剩余钱转给陈女士父亲,但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合同。
工程开工后,合作甲方一直将款项汇至这个公司的账户,公司一开始收到钱后,也按约将钱给陈女士父亲。但过了一段时间后,该公司开始拖欠款项,至今一共欠下陈女士父亲20多万。
陈女士父亲跟合作甲方商量,是否可以将款项直接打给自己。但合作甲方执意要将钱汇给公司账户。陈女士不知如何将钱要回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施何梅法官认为,合作甲方从法律上来说,确实不能将钱直接给个人,应该汇到有名义上接工程的公司。陈女士父亲要找到相关证据能证明其父是用工程实际承包人,也就是实际上的乙方。施何梅法官建议,陈女士父亲托甲方找到公司三方协商解决,如若不能,陈女士收集足够的证据后起诉。(记者杨蔚 通讯员李金星)
(编辑 张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