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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住房欲开餐馆无法办理执照 男子定金打水漂

时间:2017-04-10

  一男子租用朋友的住宅,准备将其改为餐饮门面,并向朋友下了5000元定金,却因为按规定无法办理相关工商执照,男子向朋友讨要定金,遭到拒绝。青山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驳回该男子诉求。

  50岁的男子张某准备在青山开个连锁烤鸭店,朋友王某称自己的门面可以租给张某做此项目。今年8月,张某向王某交了5000元定金,王某向张某出具了收条,并约定9月份由王某交房时,双方再签订租赁合同。

  8月中旬,张某去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去年3月我市就出台了新规定,住宅改商用房屋不能经营餐饮、卡拉OK、五金加工等扰民项目。张某的烤鸭店属于餐饮类,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张某将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告诉王某,希望王某能退还定金,但遭到王某拒绝。相关部门调解无果,张某于是将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称,张某看房时,自己就已经告诉过王某,门面房是住宅改造而成的;但张某仍自愿向自己交付5000元定金,并口头约定,若张某反悔不租该房屋,定金不退;若自己反悔,双倍返还张某定金。至于张某办理不了营业执照,自己只是负责提供出租房屋,并无义务为张某办理营业执照。现在张某不愿租房,是其单方面违约,不应退还其定金。

  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没能提交相关法律所要求的证据,证明其在交付定金时两人就能否办执照作为房屋租赁条件;张某也没证据证明王某明确答复其可以办餐饮执照。因此,王某没有违约,驳回张某诉求。(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杨兰)

(责任编辑:余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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