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专家辅助人应当如实提供专业意见,如作虚假说明,或隐藏罪证,将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没有?”“我听清楚了。”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所长刘小林答道。
昨日上午9时,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660元。
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该案的审理通知侦查人员、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引人注目的是,武汉市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所长刘小林,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就此案的司法鉴定结论提出意见,刘小林成为我市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出庭”第一人。
2015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江夏区某砖厂宿舍休息时,因担心老板不给工钱,生活压力大,心中郁闷欲自杀。后王某某看见老板年仅13岁的女儿独自在隔壁房间看电视,遂持菜刀连续猛砍老板女儿的后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王某某持刀自杀未果,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存在“心境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属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给王某某做司法鉴定的3人中,其中一人在司法鉴定结论出笼时已失去鉴定资质,因而这份鉴定结论应被认定无效,要求重新鉴定。
王某某是否属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是量刑情节的重要证据,该证据不能存“疑”。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专业性很强,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诉人也申请专家辅助人刘小林出庭,就专业性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法庭予以同意。刘小林当庭解答了这份司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原告没有再次质疑,法庭认可刘小林的意见,并最终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熊斌 陈小萍)
(责任编辑:余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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