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针对当事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通知专家辅助人到场,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这在武汉中院还是第一例。
专家辅助人即为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说明的有“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便控、辩、审三方理解专业性问题。此次邀请的是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所长刘小林。
被告人王某某在江夏一家砖厂打工,去年10月5日在宿舍欲自杀,看见老板女儿独自在隔壁房间看电视,持菜刀猛砍其后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王某某持刀自杀未果,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存在心境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减轻处罚。控方对鉴定有异议。
为此,法院通知专家辅助人刘小林出庭,就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刘小林认为此次司法鉴定符合标准。
昨日,武汉中院当庭做出一审宣判,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记者汤炜玮、通讯员熊斌、陈小萍)
(责任编辑:肖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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