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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院对故意杀人犯胡波等人依法执行死刑

时间:2017-04-10

新华网武汉9月25日电(通讯员熊斌、张政)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一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本次执行的死刑犯涉及故意杀人等罪名。

其中罪犯胡波(男,52岁,湖北武汉人)2003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4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1年12月被释放。

胡波与被害人龚某某(男,殁年48岁)合伙经营武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5月份,胡波与龚某某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起意报复龚某某。胡波先后纠集同案被告人胡某业、路某某(均已判刑)参与,路某某又按照胡波的要求邀约韩某某(已判刑)参与。胡波提出其负责提供枪支、弹药及经费,胡某业购买用于作案的手机、手套、头套等,并与路某某、韩某某一同外出试枪和踩点。

同年6月3日下午,胡波通知胡某业、路某某、韩某某准备动手。当日23时许,胡某业按照胡波的安排,冒名“红强”打电话将龚某某约至事前选定的武汉市某足道店门前,并电话通知在附近守候的路某某、韩某某。路某某、韩某某骑乘一辆摩托车赶到某足道店门前,戴上头套,各持一支猎枪上前喊“龚某某”,龚某某见势不妙转身逃离,路某某、韩某某追上龚某某,分别朝龚某某左上臂和左腿部开一枪后逃离现场。龚某某因左侧上下肢遭枪击致左肱动脉完全离断、左股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波结伙持枪报复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胡波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并提供作案所用枪支、弹药,系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且有多次前科,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故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责任编辑 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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