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万勤 实习生杨旋 通讯员李金星)合资做工程,可工程结束了投资款还没收回,刘某要求胡某偿还本金175万元和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赔偿利息。记者昨日获悉,刘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14年5月,刘某向蔡甸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要求朋友胡某偿还175万元投资本金和赔偿利息。
刘某诉称,2010年,李某与胡某分包了某肉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基地项目的工程,胡某占工程的55%的股份,后来胡某因为资金紧张,与他口头约定,由他向其出资125万元供其融资建设,但是他不参与工程的经营管理,工程完后他与胡某平分工程盈利。
2011年6月,他与胡某协商双方各自再追加投资50万元。现因他与胡某所订的协议无效,他出资的175万元胡某应予返还,同时胡某将此钱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应该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给予赔偿利息损失。
经过蔡甸区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和胡某是朋友关系。2010年4月,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为其在湖北修建生产加工基地。同月,该工程转包给李某。2010年5月,李某与胡某口头协商共同投资承建工程,并约定双方分别占工程股份的45%和55%。
胡某和刘某的弟弟共同投资修建该工程,刘某的弟弟没有资金投入而将工程介绍给刘某,于是两人口头协商各投资人民币125万元,分别占该工程股份的27.5%,后来胡某与李某正式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刘某于当月通过银行转账投资款。
2011年6月,刘某和胡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胡某所占的工程股份由他们两人平分,由胡某代表刘某进行施工及管理,保障刘某投资款的安全及收益。
工程竣工后,刘某有权对工程的相关账务及合同、协议文本进行审核。因为工程出现资金缺口,为了保障工程进度,刘某和胡某各自追加投资50万元,双方各占27.5%比例不变。
截止2011年6月,刘某按胡某的要求,向其转账175万元,胡某分别于2010年9月及2011年6月出具收条两份。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刘某、胡某及第三人李某曾协商用工程利润偿还各自所借的贷款利息,因为工程款未支付到位而无果。2012年11月,该工程完工后,刘某未能收回投资款本金而诉至法院。
再查明,2011年11月刘某在该工程项目担任出纳一职,并从项目部领取工资2万元左右。刘某、胡某及第三人李某没有共同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
蔡甸区法院认为,刘某和胡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隐名合伙关系,而刘某诉称的民间借贷关系,法院认为刘某和胡某签订了协议,并投入了工程款都是以获得工程利润为目的,在庭审中均陈述投资款125万元没有利息约定,但对追加的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均同意以部分工程利润偿还各自的贷款利息,所以刘某和胡某不存在一方将款项借给另一方使用,刘某和胡某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庭审中,法院依法向刘某解释,刘某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胡某偿付175万元及利息,该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蔡甸区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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