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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租房为名抢劫女房东 武汉二审法院加重判决

时间:2017-04-10

  一男子以租房为名抢劫女房东,一审被判抢劫罪,获刑7年。武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男子行为构成“入户抢劫”。昨日从市检察院获悉,法院二审采纳该院意见,改判男子“入户抢劫”,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2015年7月,24岁的无业男子刘某在网上看到一条租房信息,因欠下不少高利贷,刘某便萌生借看房之机“搞点钱”的念头,于是约女房东罗某看房。

  进入屋内,刘某以查看空调效果为借口关闭了房屋门窗,随后,突然掏出藏在身上的水果刀,用透明胶带将罗某双脚绑在椅子腿上,从罗某包内搜得现金700元和银行卡3张,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并逼迫罗某将手机支付宝中的7000余元钱转到银行卡上。得手后,刘某用胶带封住罗某嘴巴,逃离现场。罗某挣脱后报警。次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5年8月,该案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某构成抢劫罪,但法院同时认为,案发地为待出租房屋,不具备供家庭生活之“户”的功能特征,没有采纳检方“入户抢劫”的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

  检方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刘某量刑畸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将案件材料上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认为,案发房屋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是本案关键。干警们仔细翻阅案卷材料,根据现场勘验照片、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房屋具有家庭生活功能,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应当认定为“户”。

  二审庭审中,检察干警再次向刘某发问:“案发时,你是否以查看空调效果为借口关闭了房屋门窗,然后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刘某承认。通过讯问,再次向法庭证实案发房屋可以认定为“户”。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刘某行为构成“入户抢劫”,将原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周晶晶)

(责任编辑:肖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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