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行业壁垒,向地方保护说“不”。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通知》提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纳入审查范围。同时,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通知》要求,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同时,《通知》中连提了18个“不得”,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等。
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将从2017年起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记者江卉、实习生刘竹欣)
(责任编辑:余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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