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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激励关爱基层干部十条意见

时间:2019-04-04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基层干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选拔使用、待遇保障、减轻负担等十个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具体、可量化的政策,激励广大基层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树立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

《意见》明确,对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且表现突出的贫困县党政正职予以提拔重用,对在脱贫攻坚中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的扶贫干部、基层干部注重提拔使用。

对少数在下一级党政正职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实绩突出、特别成熟和优秀的干部,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担任上一级党政正职。

加大选拔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担任省直部门副职力度,注重选拔优秀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担任市(州)直部门副职、省直部门内设机构副职。

引导干部人才向基层流动

《意见》提出,结合机构改革工作,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

改进公务员招录工作,艰苦边远地区招录基层公务员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报考人数较少的可降低开考比例。

从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调任县(市、区)直部门和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年龄条件经批准可放宽至45周岁。

畅通基层干部交流渠道

《意见》提出,省、市级机关每年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补充人员的数量不得低于本级公务员考录和公开遴选计划总数的50%。

改进市、县直单位选调基层干部方式,对在基层工作时间较长、实绩特别突出的,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调动条件。

开展机关和基层干部双向交流任职,推进基层干部轮岗交流。

帮助基层干部提高能力素质

《意见》明确,省、市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直接培训力度,适当增加基层干部示范培训班班次、扩大培训规模。

市、县级党校要以乡镇(街道)干部为重点,分层分类全覆盖轮训基层干部。

对看得准、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基层优秀年轻干部,要有计划地选派到关键岗位任职,进行完整任职周期历练。

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意见》强调,改进完善基层干部考核工作,探索实行分类考核。

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追责问责要把握政策界限,防止简单化、扩大化。

妥善使用受处理处分干部,对影响期满且表现优秀的,按照相关程序,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健全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加大对优秀基层干部激励力度。

减轻基层干部工作负担

《意见》提出,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厘清县乡两级职责权限。

取消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责任书(状),严禁将本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基层。

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新设。

开展督查检查考核专项清理,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减少50%以上。

全面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减少会议活动、减少发文数量、减少填表报数,杜绝不必要的工作日志、“痕迹管理”。

加大基层干部待遇保障力度

《意见》明确,严格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有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

落实基层干部正当福利待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合规提高村副职工作报酬标准。

促进基层干部身心健康

《意见》提出,对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一线的干部,可适当提高体检标准。

定期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将心理健康测评列为常规健康体检项目。

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做到应休尽休。

健全关怀帮扶机制

《意见》提出,全面推进乡镇“五小”(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室)建设,建好乡镇干部周转房。

异地交流任职的县乡基层干部,平均每月可报销1次家庭居住地和任职地往返交通费。

将乡镇(街道)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20%。

压实工作责任

《意见》强调,各市、县党委要承担主体责任,把激励关爱基层干部作为经常性工作。

组织部门牵头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机构编制、财政、人社、住建等部门,逐条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记者刘娜)

(责任编辑:余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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