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全面启动。此次行动涉及我省359处矿山,面积2486.3公顷。
自然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对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各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任务。
上游地区,修复重点是消除地灾隐患,防治水土流失,恢复植被;下游地区,修复重点是恢复生态和修复地形地貌景观。地处中游地区的我省,废弃露天矿山以磷矿为主,总磷和重金属水土污染问题突出,修复重点是废渣治理,防治污染,恢复植被。
第一阶段为摸底核查,在2019年6月前,根据2017年全国矿山环境遥感调查数据,对我省废弃露天矿山情况进行核查,建立档案。在核查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一矿一策”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治理任务、资金来源、治理时限等;接下来为综合治理阶段,2020年12月前,将治理任务逐级分解,抓好实施方案落实。治理工作应在保证地质环境稳定基础上,修复和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结合植被恢复和山体修复,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在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阶段,要求验收工作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总体评估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
此次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要求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地灾治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生态移民搬迁等有机结合,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记者周寿江、通讯员胡志喜、刘成)
(责任编辑:张潘)
此稿件为延展阅读内容,稿件来源为: 湖北日报。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纠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