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部门预算编制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即小微企业预留采购额占比将达18%以上。
7月5日,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共出台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等八项举措。根据此规定,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将预留三成以上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据介绍,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小微企业将享受特殊待遇,其产品将打折6%-10%后参与评审竞争;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中小企业也可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代替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
同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项目采购投标,将不用提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证明材料;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且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以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据介绍,财政部门将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各级财政部门将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开辟专栏,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根据新举措,各相关方面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与此同时,各部门应主动公开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金额的比重。(记者李剑军)
(责任编辑: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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