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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小微水体整治纳入河湖长制考核

时间:2019-07-24

我省将小微水体整治纳入河湖长制考核

2021年底实现小微水体“三无”目标

今年底,建成小微水体河湖长制体系;2021年底,小微水体整治达到阶段性成效。近日,省河湖长办印发《关于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将小微水体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并构建长效管护治理机制。

《意见》明确,各市州要因地制宜将具有输水、蓄水、排水功能的堰塘、山塘、支沟、偏河等小微水体,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围。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摸排,掌握小微水体数量、分布情况,建立小微水体问题清单,形成“一村(居)一台账”,在今年9月前,全面建立小微水体基础档案。小微水体河湖长设置,官方河湖长可按流域、区域设置,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打包”统领;民间河湖长可由鱼池、沟渠等水体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认领,并配套设立保洁员等。今年底前,全面建成小微水体河湖长制体系。

措施上,各县(市区)坚持问题导向,负责制定小微水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小微水体管护以属地为主,农村由乡镇牵头,以村为单位,落实小微水体日常管护人员,城镇由所在街道、社区统一管理和保护。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小微水体整治任务,完成60%以上农村小微水体整治任务,建立以河湖长制为核心的长效管护机制;2021年底前,小微水体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小微水体“三无”(污水无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目标。

为保障小微水体整治顺利实施,意见明确将小微水体治理管护纳入河湖长制目标责任考核,并要求各地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河湖长要定期、不定期对小微水体治理情况进行巡查。

【解读】

打通“最后一公里” 消除“身边的污染”

小微水体是地表水的最小单元,犹如“毛细血管”,与江河湖库相连,是地表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小微水体整治纳入河湖长制,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意义重大。

“将河湖长制向小微水体延伸,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湖北样板’。”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副处长贺俊介绍,实施河湖长制两年来,我省河湖长制体系全面建立,江河湖泊面貌呈现可喜变化,河湖水质稳步提升,但小微水体管护仍比较薄弱,成为河湖管护最大“短板”,将河湖长制体系向小微水体延伸,补齐河湖长制体系“短板”,实现河湖长制从大江大湖到小沟小渠全覆盖。

贺俊表示,整治小微水体,打通治水护水“最后一公里”,也是推进长江大保护、打赢荆楚“碧水保卫战”的要求。长期以来,一些小微水体因疏于管理,成为藏污纳垢之地。近年来,随着大江大湖保护力度的加大,向沟渠、塘堰等小微水体乱排污水、偷倒垃圾等现象增多,特别是在城乡接合部,乱倒建筑垃圾的情况突出。这不仅造成小微水体功能萎缩、水质恶化,而且夏季一到,垃圾随洪水泛滥,影响大江大湖的治理效果。如在江汉平原,湖泊里的水葫芦治理刚见成效,暴雨一来,沟渠里的水葫芦又冲进湖里,并迅速泛滥。当前,小微水体治理,已成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盲点”和“难点”,将其纳入河湖长制管理,是确保荆楚河湖长清的重要举措。

整治小微水体,还直接改善人居环境,消除居民“身边的污染”。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科长李亮介绍,小微水体分布广泛,大多在群众身边,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小微水体污染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之一。加强小微水体管护,有利于阻断污染渠道,改善水生态和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此外,小微水体整治也有一些经验。在省外,浙江将小微水体纳入河湖长制、五水共治实施范围,已基本消灭劣V类小微水体。在我省,宜昌枝江市、夷陵区等地,将小微水体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湖北日报全媒记者祝华)

(责任编辑: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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