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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颁布环保法实施办法 两江沿岸一公里内不得新建化工及造纸项目

时间:2019-07-30

7月24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新闻通气会。该《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明确: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工、造纸等项目,长江、汉江沿岸十五公里范围内不得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

《实施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行政责任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方法;规定环境保护约谈机制,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实施办法》还提出鼓励创新的措施:借助市场化机制,规定在合规排污的前提下,生态环境部门可与排污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污染防治协议使企业可主动参与排污治理。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治理活动。

为做好江城“水文章”,《实施办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河道采砂、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此外,关注群众身边环境问题,《实施办法》对大气、噪声、土壤、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环境防治也进行了补充性规定。(记者汤炜玮)

 

(责任编辑: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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