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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奖励不低于70%

时间:2019-08-08

图为:6月28日,东湖高新区光谷展示中心,观众仔细观看光谷的各种高精尖展品展示。(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魏铼 实习生 丁俊杰 摄)

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决定》。《决定》明确,对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不低于转化收益的70%。

据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以决定方式,将2000年9月颁布施行的《实施办法》中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内容作相应删减或修改,对上位法新增条款的内容进行细化,与我省已经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有效衔接,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依据《决定》,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并依法予以落实。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可以按照三种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一是将该项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按照转让或者许可所得净收入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二是将该项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按照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三是将该项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转化项目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审议《决定(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上述激励措施非常认同,认为这充分体现出湖北高度重视科技创新、高度重视科技人才。大家提出,要进一步实现激励政策与转化结果挂钩,最大限度激发科研团队、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解决科技服务人才缺乏的问题。

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评定、聘用”“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同时也是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等内容。

《决定》还就科技成果转化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优化中间环节配套服务、完善风险保障和金融服务等作出细致规定。《决定》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记者王馨、实习生吴思斯)

(责任编辑:余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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