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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重大典型公益诉讼探索先鉴定后付费

时间:2019-08-08

图为:6月14日,在长江涴市码头上,松滋市检察院联合多部门举办“打击非法捕捞,修复长江生态”活动。(图片由省检察院提供)

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决定》强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共同支持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决定》明确了我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范围,即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助推打好“三大攻坚战”、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推动“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实施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持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重点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为解决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决定》对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在支持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细化。

针对调查核实难,《决定》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查阅、利用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和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针对线索发现难,《决定》要求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鼓励社会组织、公众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针对鉴定评估难,《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重大典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的办法;针对赔偿金管理使用难,《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及其管理办法,确保赔偿款项依法用于公益修复或者赔偿。

《决定》还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旁听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等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记者王馨)

(责任编辑:肖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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