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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60条

时间:2019-11-02

10月31日从省财政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60条禁止事项。

我省的负面清单适用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包括采购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各方当事人,相比其他省的负面清单,新增了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面清单。

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过程,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等六个方面,列出39项负面清单,包括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等。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出未依法处理投诉事项、泄露秘密等6项负面清单。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解释,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供应商间恶意串通、不正当竞争、随意放弃中标资格以及中标后不签合同等行为,排挤了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增加了采购成本及行政执法成本。因此,有必要制定供应商的负面清单,规范其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为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比如,《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也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记者张爱虎、通讯员公培鉴、綦用政)

(责任编辑: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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