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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

时间:2021-06-07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适当加强省级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

《方案》主要内容涉及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监测执法、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等5个方面。

在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方面,《方案》规定,将省级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以及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达峰及减排行动方案制定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在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方面,《方案》规定,将省级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核与辐射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省级开展的污染源专项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全省性及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执法专项行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省级环保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查、日常督查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针对环境污染防治,《方案》规定,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跨省及影响较大的跨市界重点区域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还规定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和协同推进改革3条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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