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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

时间:2021-06-22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全面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格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责任体系,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强化监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引领服务,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责任体系

1.强化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支持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及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对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健全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2.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管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网络规划、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推动部门合作、资源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职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测工作,加强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和互联共享。

3.压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主动公开相关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视频监控设备。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责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备案管理和信用评价,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要推动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制度化、规范化。

5.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大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生态环境举报和“12315”市场监管举报受理范围,经核查属实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6.强化环境质量监测。整合全省各部门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优化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土壤、噪声、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新领域、新污染物监测,推进大气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监测,在重点流域和地区拓展特征监测指标,提升环境污染溯源解析与风险监控能力。

7.加强污染源监测。增设园区边界站监控重点污染物排放,推动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监测体系。加强对城乡黑臭水体、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入河排污口、农村面源的监测,强化高架源、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涉工业窑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推动涉重金属排污单位开展镉、铊、锑等特征指标自行监测。逐步推进温室气体监测。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测管协同和“双随机”原则加强执法监测。

8.拓展生态质量监测。以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通过省市共建、部门共享的多元合作机制,增设生态质量监测站点,各部门协同开展地面生态观测、样方样地观测和碳通量监测,推动生态质量监测评估。

(三)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9.落实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并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建立自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加强原始数据及监测情况记录。生态环境监测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监测用计量器具、仪器设备应依法进行检定或校准。

10.加强数据质量监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双随机”原则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11.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规范记录党政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生态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监测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州、县市区,由省生态环境厅按规定公开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依法查处并整改。

12.严厉打击监测弄虚作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推进联合惩戒。党政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与便利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以及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的,由负责调查的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13.强化责任追究。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实的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监测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勘验取证工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支持。

(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水平

14.提供决策支撑。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推进多部门联合会商,科学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强化环境风险预测与预警,推进水质预测预报、异常预警和水环境容量评估,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时效和精准水平,逐步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预警研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明确省市县应急监测工作职责,建立区域联动响应机制,快速评估突发事件环境风险,研判污染成因并锁定污染来源,有效支撑政府决策。

15.推进系统治理。加强污染来源、成因及传输解析,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与污染排放的关联分析能力,开展重点敏感环境问题研究性监测,筛查并识别区域特征污染物,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破解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参考。推动建立环境治理措施对环境质量变化影响的关联评估机制,科学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推动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

16.服务人民群众。重点服务人民群众“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敏感区域优先增设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监测指标。拓展环境质量、污染排放等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活方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

17.深化监测垂直管理改革。全面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职能。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所在地政府应建立健全长效化业务支持机制,提供当地所需监测支撑与服务。

18.完善监测技术标准。推进传统环境监测向生态环境监测转变,坚持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互补、固定监测与动态监测结合。以重金属监测、现场快速监测、自动在线监测、应急监测、遥感监测、质量控制等为重点,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加强监测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现不同部门、单位同类监测数据的一致、可比。

19.提升监测基础能力。围绕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质量、履约监测等重点领域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提高实验室分析、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装备能力,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重点加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县级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地方标准编制,按规定逐步补充人员力量及仪器装备,确保2025年前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具备有效开展行政区域内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的能力。拓展用能监控与污染排放监测一体化,建设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电力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加强电力数据在污染源监督管理中的应用。

20.加强监测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设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有效集成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质量等数据,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共管共享共用。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开机制,由生态环境部门定期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21.推进监测科技创新。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鼓励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强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应用,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三、保障措施

22.强化组织落实。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组织实施,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将各级各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推进监测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23.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履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经费的支持保障。积极拓展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元化监测投入机制。

2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多元化、社会化、开放式人才培养与使用模式,加强监测人员入职培训、在职培养与继续教育,推动全员深训精训。完善激励机制与人才遴选机制,不断提高监测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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