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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印发教育职责评价办法 推动县级党政主官切实履责

时间:2021-07-17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办法》

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县级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制度,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动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办法》明确,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由省、市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其中,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统筹推进教育工作,加强教育保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确保教育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落实的职责,深入教育一线调研,协调解决教育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为师生上思想政治课,联系学校和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办法》明确,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作为改革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参考因素以及对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方面,组织部门在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要注意了解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对评价优秀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颁发奖牌、奖章;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根据问题性质和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问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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