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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深化我省国有文艺院团改革

时间:2021-07-30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化我省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按照“加强党的领导、遵循艺术发展规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工作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以演出为中心环节,凝聚共识,建立和完善我省国有文艺院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实现创演质量、管理水平、服务效能大幅提升,巩固和发挥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实力雄厚的骨干文艺院团,推出一批群众喜闻乐见、市场接受度高、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文艺精品,不断满足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要措施

(一)明确功能定位,分类推进改革

1.明确功能定位。国有文艺院团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各级国有文艺院团要承担好政策宣传、公共服务、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工作,积极参与重大主题性艺术创作和重要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省属国有文艺院团要深入挖掘湖南特色资源,创作体现湖湘特色、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指导基层文艺院团业务建设、艺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成为全省同艺术门类的引领者、繁荣发展我省舞台艺术的推动者。市州和县市区属国有文艺院团原则上以服务基层群众为主要任务,坚持文化惠民、文艺为民,创作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坚持移植整理改编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2.分类推进改革。对已明确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要突出和强化公益属性,创新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机制,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对已组建的演艺企业集团,要充分发挥聚合优势,培育打造成为骨干文化企业。对划入其他文化机构且已撤销建制的县市区属院团,符合条件的可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鼓励没有市属文艺院团的地区成立本级文艺院团或选择优秀国有文艺院团实行省市、市县共建共管。县市区没有国有文艺院团的,可以组建国有文艺院团,也可以尝试组建企业性质、民办公助等形式的文艺院团。

(二)激发国有文艺院团内生动力

3.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国有文艺院团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4.完善国有转制院团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创新企业经营管理,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5.建立健全国有文艺院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完善并优化国有文艺院团财务、人事、收入分配、人才培养、创作生产等内部管理机制和管理流程,提升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加强国有文艺院团工会和群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

(三)建立健全扶持优秀剧本创作的长效机制

6.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加强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青少年题材、军事题材、少数民族题材等剧本创作,深入挖掘中华文化底蕴,弘扬湖湘文化精神,积极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7.提高国有文艺院团剧本原创能力,加强省级艺术创作研究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国有文艺院团或艺术研究院(所)设立创作室等创作机构。加强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系统整理优秀传统经典剧本,充分吸收新创、改编剧本。加强剧本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艺术创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8.各级相关文化专项资金,有条件的要将剧本创作资助纳入中长期规划,将舞台艺术创作尤其是剧本、编导、作曲等原创性、基础性环节纳入支持资助范围。发挥社会资本在推动舞台剧本创作上的积极作用,鼓励国有文艺院团探索签约创作、招标创作、跨地跨界联手创作和联合攻关创作等机制。

9.支持剧本创作人员培养,注重扶持基层文化机构创作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每年举办1-2次以剧本创作为主的舞台艺术创作培训班。

(四)建立健全促进剧目生产表演的有效机制

10.建立导向正确、内容鲜活、群众喜爱、常演常新的剧目生产表演机制,省级演艺企业集团、省属国有文艺院团、有条件的市州属国有文艺院团应设立艺术委员会或艺术总监岗位,加强剧目选题论证评估和艺术指导。

11.健全舞台剧目生产题材和版本多样化机制,鼓励国有文艺院团根据不同的艺术样式、创作题材、演出条件、观演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出优秀剧目演出的经典版、驻场版、巡演版。实施湖南戏曲像音像工程,充分对接国家文化大数据库,搭建数据共享平台,促进剧目生产现代化。

12.鼓励舞台剧目知识产权全链条运用与保护,加强舞台剧目与文学、电影、电视等艺术作品的融合生产,特别注重与网络文艺的融合生产,促进更多优秀舞台剧目转化为其他艺术形式,延伸文化产业链条,扩大舞台剧目影响力。

13.创新舞台剧目创作模式与营销推广方式。鼓励国有文艺院团以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多种灵活方式推动剧目生产。推动国有文艺院团与媒体深度合作,综合运用5G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创新手段,提升舞台剧目的传播力。

(五)建立健全鼓励演职员多演出的激励机制

14.建立健全国有文艺院团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按照多演出多得酬劳的原则,演出收入向业务骨干、作出突出业绩的人才、一线演员、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允许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紧缺急需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文艺院团,在确保完成公益目标、国有资产安全、经费有来源的前提下,在创作符合新时代精神文艺作品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效益好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内部分配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创作、演出、高层次人才补贴等绩效工资项目。转制院团取得的公益性演出收入可以发放人员劳务费。

15.优化各艺术门类相关系列(专业)职称岗位设置,适当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编剧、导演、演员等一线专业人才可按紧缺急需型人才申请评审职数参加职称评定。进一步完善新文艺群体专业人才职称评审机制。

16.提高对杂技、舞蹈、管乐、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演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国有文艺院团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的剧场供应机制

17.合理布局剧场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统筹规划、存量盘活优化、增量不断扩大、布局动态平衡的剧场供应机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剧院(场)等设施场所建设。

18.支持以“团场合作”“以团带场”或“以场带团”等多种方式深化国有文艺院团和剧场的合作。鼓励各地统筹剧院(场)等设施场所的共建共享。推动省属国有文艺院团剧场建设,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积极利用城乡公共设施和场地建设户外演出设施。

19.加强对公益性演出场所保障支持。鼓励党政机关、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各类文体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给国有文艺院团开展公益性演出。鼓励建立国有文艺院团驻场演出制度。加强演出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加快文艺演出院线建设。

(七)建立健全国有文艺院团双效统一的体制机制

20.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艺创作生产体制机制。完善并落实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社会效益考核要与院团激励、约束机制挂钩。建立健全公益性演出评比、文艺创作等奖励机制。

21.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坚持内容创作生产主业,建立健全有利于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的内容导向和艺术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在经费、工作方式和选点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支持国有文艺院团组织开展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支持打造“纯粹中国·锦绣潇湘”等湖湘文化走出去演艺品牌,提高湖湘文化的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鼓励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打造旅游演艺精品。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发展艺术培训产业,支持有条件的院团开办艺术培训学校。

2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做优做强“雅韵三湘”“欢乐潇湘”“送戏曲进万村、送书画进万家”“新春音乐会”“戏曲进校园”和湖南艺术节等演艺品牌,推动优质文艺资源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

(八)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23.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对符合条件国有文艺院团的支持政策,在国有文艺院团创作生产能力提升、文化艺术交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惠民活动开展等方面予以支持。统筹文化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舞台剧目创作生产。加大优秀保留剧目政府购买力度。

24.健全人才保障机制。继续将国有文艺院团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宣传文化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统一规划。出台文化艺术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湖南省宣传思想文化人才支持计划等人才工程引领示范作用。加强舞台艺术人才队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计划和培训制度。推动建立国有文艺院团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培养人才模式,抓住省艺术职业大学等高等学校改革契机,加强舞台艺术专业学科建设。推进优秀人才国际国内交流合作。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吸纳重要演职员代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完善湖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湖南省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和奖项设置。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把党的领导贯穿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全过程,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工作方案。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部门要负责细化工作措施并推动落实,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加强督导落实,形成改革合力,为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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