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缺位 悲剧频繁发生
湖南日报记者 欧金玉 通讯员 胡学政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13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近来,该建议已引起人们热议,让我们再次关注对未成年人监护缺位这个沉重话题。
监护大意,儿童意外伤亡事件频繁发生
看管不周,5岁孙女溺亡,事情虽然过去1个月,武冈市荆竹镇荆江村胡奶奶依然以泪洗面,悔恨交加。胡的儿子、媳妇一直在广州打工,5岁的女儿留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看。5月9日午饭后,胡奶奶在自家院子和人聊天,一时没留意孙女动静。下午三点多才发现其孙女不知何时溺亡在门前的水塘里。儿子、媳妇赶回家,悲痛欲绝,气恼中砸烂了家里所有的家具和电器用品。这样的悲剧,无论是对在外拼搏的孩子父母,还是监护大意的老人,都是一种残忍的折磨。
现在农村不少父母在外面打工,将孩子交给家中的爷爷奶奶照看。农村水塘、陡坎很多,加上小孩天性爱玩,喜欢走动,悲剧往往发生在瞬间。5月6日,洞口县水东镇一小型水库也发生3名儿童溺水死亡的事故。
同样的事在城市也时有发生。5月以来,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儿童坠楼悲剧。5月25日,安徽合肥市一小区里,一名5岁男童从16楼坠下不幸身亡。5月5日下午1点左右,长沙雨花区三重大厦一名三岁男童就从10楼坠下,小区居民发现后赶紧施救,而这个时候,孩子的父母竟然还在熟睡完全没有察觉。幸亏孩子掉在了五楼阳台的雨棚上面,保住了性命。
记者仅从媒体报道中就发现,从2011年3月至2017年3月的6年时间里,长沙市儿童高楼坠亡事件就多达31起,死亡32名儿童。其中,有15起是家长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或独自留在未安装防护窗的房内发生的。未成年人受意外伤害的消息不绝于耳,一起起悲剧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是儿童监护缺位之痛。
儿童对危险缺乏认知,独处危机重重
儿童天性爱玩好动,对危险本身的感知性非常差,不知道什么危险或不危险。特别是2岁到6岁的儿童,已具备一定的活动能力,喜欢跑跳、攀爬、眺望,并用自己的方式去探索外部世界。在探索过程中,他们无法判断危险程度,即使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说过教过,由于他们并没有切身体会,所以也并不“在意”危险。
许多儿童引起伤亡的一些行为在大人看来都不可思议。2015年3月22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一名5岁小男孩因贪玩,把半个胳膊伸入靠墙的暖气片后面,又将手指伸入暖气片缝隙内,导致手指被夹。随后,消防官兵用兵用铁铤解救了小男孩。一位朋友告诉记者,他2岁的小孩不知为何,总喜欢拿棍子之类的东西去钻家里电器插头的插孔,幸亏没用导电的东西,不然后果难以想象。6岁以上的孩子随着年龄增加,对外界更加充满着好奇、冒险的需求。但他们的大脑很难做到先考虑风险然后再活动,活动场所的选择和家长的监护依然很重要。
令人悲哀的是,人们认为带孩子是为人父母的本能,无师自通。现实中我们对带孩子的认知,更多强调的是父母给孩子吃饱穿暖以及心智上的培育,并没有系统的理论或者规范去学习如何保障儿女的人身安全。很多家长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不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无法意识到什么情况下孩子独处很危险,监护往往缺位。特别是现在很多留守儿童被委托给祖辈或别人照护,他们对孩子的监护能力和责任更存在不少问题。
带孩子是件严肃的事,全社会应形成合力
据悉,在美国及加拿大等一些国家,12岁以下的孩子是不能一个人在家的,必须有监护人,若无监护人,则父母将违法。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虽然也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但在具体的监护制度规定上存在诸多缺陷,比如监护人资格规定不明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只对监护人资格标准和监护能力做了笼统的规定,对于监护能力的具体内容并未提及。再如在委托监护程序规定上存在漏洞,在确定受托人后,为转移监护之责还应履行哪些手续,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规定,委托监护人多以十分随意的方式进行。所以,除了家暴虐待的案子外,鲜见有未成年人出现家庭意外之后,由公诉机关或者社会福利保障机构,出面要求法律追究监护人监护不当的责任的,更谈不上对监护人责任的追究。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李春光律师认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想要保护我们的孩子,除了在立法当中加大对监护人责任事后追究的力度,在实践中真正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确立起来以外,还需要我们多管齐下来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这种社会责任意识,首先要对家长加强有关家庭监护的公共教育,让父母多上育儿及辅导课程。其次在社会公共保障当中要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改进公共设施安全、用科学的设计来减少疏忽造成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