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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的“70个新中国第一”】吉林是全国第一个以立法形式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省份

时间:2019-07-27

2019年6月3日1时13分许,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园区内,地处吉林延边珲春林区的一处红外摄像机,拍摄到了一只雌性东北虎携带两只幼虎外出觅食的画面;

6月3日22时许,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园区内东光镇太平村村民丁兆东家的黑木耳菌地里闯进了一只成年野生东北虎……

1天内,捕捉到4只东北虎的影像。

在它的背后,是一条始自1996年的禁猎决定,不仅历经一次次集中清理保留下来,而且20年效力不减,被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年年持续进行检查、督促落实,被社会广泛关注和自觉执行,才又重现虎啸长白。

说起禁猎决定,实际上缘起1996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准备修改1985年出台的《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当时,初步打算要出台《吉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在调研论证的过程中,了解到吉林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如虎、豹、梅花鹿、紫貂、猞猁等动物到上世纪90年代均已濒于绝迹。

针对严峻的现实,当时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提出能否采取超常规的方式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决定出台一个决定,在短时间内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做出特殊规定,于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应运而生。

五年禁猎决定虽然只有短短七条,但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省级人大常委会在一个省的行政区域内专门提出的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当时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同时,五年禁猎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禁枪”的规定,这在当时是一个开创性的决定。因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无权规定没收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是在1997年10月才开始施行的。决定通过后,公安机关非常赞成和支持。

吉林省政府为贯彻禁猎决定,及时配套出台了《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细化了政府各部门在禁猎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并加强了监督检查。

经过5年禁猎,成效初显。2000年,经调查,吉林省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有了明显增加,野猪、狍子、梅花鹿和各种飞禽在一些地方开始成群出现。

到2000年,这个“决定”就要到期了。围绕五年禁猎决定到期后是否延续或者废止,无论是社会上还是在政府内部都有很大的争议,就连主管部门的同志也有许多想法和意见。

这期间,发生了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1998年,蛟河市的农民因为老虎伤害了自己家的牛,他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起诉政府要求给予合理补偿,最后蛟河市政府给予了这位农民相应的补偿。

这件事情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好评,也为今后完善立法工作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

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在吉林省范围内继续禁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并于2000年11月通过了这个决定。

禁猎10年后,对比分析全省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及监测结果,野生动物种类增加4种,种群数量普遍呈增长趋势,栖息地也在扩大,长白山区在30年后又重新出现世界珍稀濒危动物东北虎的踪迹,甚至发现大虎带小虎的种群。

据2006年的统计,全省共救护和放归野生动物30多万只(头)。同在这一年,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向吉林省省长和吉林省林业厅厅长颁发了“自然保护领导者卓越贡献奖”。

禁猎20年后,在绝迹30年后长白山重现虎踪。据北京师范大学与吉林省2005年——2015年联合虎豹监测显示,野生东北虎、豹由1998年的4至6只和3至5只分别增加到2015年的27只和42只以上,且分布区面积逐步扩大。

为了全面推动野生东北虎、豹恢复与保护工作,吉林省先后编制了《吉林省东北虎、东北豹保护行动计划》和《吉林省野生东北虎和东北豹重大生态保护工程规划》。

2016年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方案》和《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两项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17年8月19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在长春市正式成立。

东北虎已不再是“过境虎”。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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