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新闻办于2017年7月27日上午在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新修订的《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充分采纳了社会各界意见并吸收借鉴了兄弟省份的先进经验,实现了多处创新。
吉林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赵国伟在发布会上介绍,《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是从2014年8月开始,前后历时大约3年的时间。修订后的《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由总则、规划与设立、生产与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大板块构成,与原条例相比新增了19项条款。
修订后的《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重点在七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增加了畜禽屠宰品种。在原条例8个畜禽屠宰品种基础上,增加了马、鹿、兔等3个品种。并且在畜禽产品概念中增加了颈、爪、尾、翅等内容,使条例的监管内容更加符合本省实际。
新条例明确了畜禽屠宰监管执法主体和职能。《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屠宰资质的审批权,落实了属地政府的畜禽屠宰监管责任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在《条例》第六条中明确了承担畜禽屠宰管理职能的机构作为监督执法主体。
明确了行政管理的属地监管原则。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和屠宰产业发展上具有属地监管责任,应当在监督执法和产业建设上予以保障和支持。
将乡镇小型畜禽屠宰场纳入了条例范围,对乡镇小型畜禽屠宰厂的许可、监督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建立和完善了畜禽屠宰厂(场)内部管理制度。细化了入厂(场)查验环节、厂(场)内肉品检验环节及出厂(场)出具合格证环节,使畜禽屠宰厂(场)登记制度更加完善,同时增加了畜禽屠宰厂(场)禁止屠宰的情形。
增设了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条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增设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并对具体内容作出了规范。
夯实了法律责任。参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调整加大了部分违法情节的处罚力度,增设了对违法屠宰行为提供场所或者设施的和违反规定宰杀活禽的处罚条款,增设了对屠宰企业法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从业禁止条款,调整了对未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等,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程文军表示,新修订的《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将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完善设置规划,优化行业布局。统筹考虑本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屠宰产能跨区平衡、交通运输配送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市场消费需求等因素,抓紧制订(修订)本地区畜禽屠宰设置规划,并适时做出调整,优化区域布局;依法开展专项整顿。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联合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以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肉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全省性的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对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逐一审核整顿现有畜禽屠宰企业,对达不到相应设施设备、环境保护、检验检疫、质量控制等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消屠宰资格,逐步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监控手段,分级实现对所有屠宰企业的远程实时监控,以及日常监督、无害化处理、审核备案、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等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建立驻厂蹲点和巡查暗访长效工作制度,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制度,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深入开展《条例》宣贯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