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吉网、吉刻APP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为了切实维护疫苗价格秩序,规范疫苗接种收费行为,保障疫苗安全接种,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公布关于制定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接种单位可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向受种者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含接种耗材费用) 18元/剂次。
此外,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二类疫苗的价格、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
通知要求,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预防接种服务费为试行收费标准,自9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执收单位请提前3个月按规定和程序重新申报正式收费标准。《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过度时期第二类疫苗有关政策的复函》(2017年)同时废止。
吉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