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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时间:2017-09-22

  近日,吉林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逐步在全省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提供制度化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救助供养对象

  拥有吉林省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经其申请提供相应形式的救助供养服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签订有偿或无偿服务协议方式,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服务优化的原则,通过签订服务协议方式,统筹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入住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护理。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护理等基本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适时将特困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重点解决长期重度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通过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已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且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政府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在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协助下,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对治疗或托管支出较大,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支付额度的,可按照 “一事一议”方式由救助供养经费解决,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或心理底线事件。

  提供住房和教育救助。对符合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 (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 (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协办;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服务费用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该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应其亲属要求办理的超标准丧葬服务,所需费用差额部分由提出要求的亲属承担。

  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 “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 倍。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托底、适度原则,适时调整。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确定、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后统一发布。同时,要指导各地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

  救助供养办理

  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 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不低于 30% 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布,并在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发放。分散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由县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其与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共同核定的数额,按月直接拨付到所在供养服务机构。

  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在其所在村 (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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