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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每月1780元 为东北地区各城市最高水平

时间:2017-10-16

  吉网、吉刻APP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自10月1日起,长春市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每月1780元。调整后,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位列第六,为东北地区各城市最高水平。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第一档为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第二档为吉林、松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第三档为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第四档为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  据了解,长春市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2017年已先后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元提高至每月1780元。  从2012年至今,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630元,以平均年调幅16%左右的比例递增,增幅达到GDP增速的2倍左右,在有效保障劳动者工资收入权益的同时,确保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稳步提升。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

  附:长春市1995年起至2017年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月;  1996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5元/月;  1997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5元/月;  1999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70元/月;  2002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310元/月;  2003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360元/月;  2006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510元/月;  2007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650元/月;  2010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820元/月;  2011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  2012年10月1日,长春市最低工资提高到1150元;  2013年7月1日,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320元;  2015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480元;  2017年10月1日,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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