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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 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时间:2017-11-08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和范围。可以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确实有必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包括城市管理、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领域,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列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视为国务院已经授权,不再报省政府审批。市、县两级政府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集体决策,依法拟定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方案必须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对《指导意见》所列领域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各市(州)、县(市)政府作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申报主体,按照申报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授权申请。申请材料经报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初审,符合开展条件的,由省政府法制办报请省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申报、初审等程序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具体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标准,择优录用。凡进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坚决杜绝合同工、临时工和公益性岗位人员执法的现象。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坚决杜绝野蛮执法、暴力执法、执法不规范等现象。

  要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加快建立本地相关部门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长春、白山两市及所属县、市、区)按照试点要求,由本级政府依法受理;其他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由申请人选择,可以由本级政府受理,也可以由上级职能对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对经省政府批准的各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中明确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执法保障等事项,要认真落实到位。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综合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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