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办,吉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吉林省教育厅、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承办,吉林大学协办的全国“网信普法进校园”活动长春站之“网信法治论坛”在吉林大学匡亚明楼第一会议室内举行。
上午9时,在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立东的主持下,论坛正式开始,国内知名学者、法学领域专家先后登台,围绕“网络安全法主体权利义务”、“共享经济法律问题”、“网络平台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地位与责任”、“科研助力企业用法”、“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探索与实践”、“网络平台提供者法律义务研究”等主题进行发言,将自己的论点与在座嘉宾、老师、学生们分享、交流。
金海峰:研究先行未雨绸缪 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秘书长、长春大学网络国学院院长金海峰说,当前,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关于网络治理应该具备这样的思考,即“研究先行”、“文化随行”、“教育同行”、“治理并行”。 “一定要有研究在前,才不至于问题出现之后手忙脚乱,相应的法规制定,也是基于互联网上有很多问题出现了,然后进行未雨绸缪的防治,但有的时候甚至是亡羊补牢,防患问题再扩大化,所以才形成一系列的制度、条例,甚至是标志性的《网络安全法》,希望通过科研作为引导,将《网络安全法》进行普及到校园,其关注度、重视度要提升起来,大家自觉守法、用法行为思考是值得我们去深入探究、探讨。”金海峰说。
李海英:用户隐私是企业走向国际化的关键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三个主要的义务,要遵守《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包括强制性的一些标准的要求,这是主要的安全的义务,另外它在提供了网络产品和服务之后也有一定的安全维护的义务,持续的提供它的这些产品和界限安全的维护,同时也有用户信息保护的义务,因为很多网络产品服务业在搜集用户信息,这些义务信息也是要遵守义务信息保护的要求。 电子信息的发送是不能审查整个用户发送信息的内容,只能通过他人的举报或者告知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相关的措施,所以运营者在企业的运营过程当中一个差别义务的主要的体现。“对于企业来讲合理的这种使用它的用户数据,并且保护用户的隐私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品牌和生命,也是构筑信任的根基,也是未来走向国际化的关键的要素”李海英说。
周辉:通过优化信用机制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周辉说,互联网平台能够更好的实现主体在这个平台上实现资源的交互,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运用互联网的技术进行互联网的交互。共享经济在国内还是国外来说都有既有的监管体系。 如果进一步去看平台具有这种私权利肯定以平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点毋庸置疑,这种背景系平台功能会产生平台自身的最大化,整个功能之间产生的张力,这种张力的解决这是围绕平台去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的问题。 除了传统的监管手段,更多的发挥一些信用机制作用,而信用机制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平带自己所讲过的大数据,以及在平台上所积累的交易痕迹可以更好的发挥这种信用的作用。“平台也可以通过优化信用机制降低信任成本,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
张凌寒:新闻分发需要许可和审查 东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凌寒:对于新闻治理中,国家设立了平台主体责任这样一个体系,平台主体责任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大概可以概括为平台对于用户注册时有资质审查的责任,对平台的内容有审核的责任,对用户的个人游防护处置的责任,对出发事件有应急处理的责任,主体责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网络的安全和秩序。 对于新闻和内容审查的标准更加的明确,或者说让网络平台更有执行性。网络平台作为这种私权利的实施者,是否也应该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如果建立一个这样一个执法队伍或者是不是更有利与我们对于网络信息的管理,以及网信办监管手段比较少,仅仅约谈、吊销执照等手段,我们是不是可以有更多的监管手段。我们是不可以考虑一下对新闻分发的算法进行一些事先的许可和审查。”张凌寒说。 发言结束后,到场参会的高校、研究所、企业等相关机构专家进行“圆桌论坛”,论坛内容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结合《网络安全法》等系列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将网安法律知识学习推向更高的热潮,并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引导广大网民在网络空间唱响主旋律、发出好声音、传播正能量,做依法上网用网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展现昂扬向上的青春风采,以正能量助力网络空间法治化,为建设清朗网络环境贡献力量。
吉网吉刻APP记者曹逸群摄影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