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满足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日常服务需要,更好促进小区良性运转,按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吉政发[2011]18号)政策规定,12月18日,长春市发改委联合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布《关于长春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据悉,此次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小区有:西城家园小区一、二期;南部家园小区;润民·大成小区;惠泽园小区一、二期。 其他小区暂不作调整, 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具体租金标准详见附表)。
通知要求,租金调整后,要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此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租金调整政策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变化情况。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吉网、吉刻APP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1年5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级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内容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吉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