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吉网、吉刻APP记者从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12月21日8时20分,长春交警新区大队在视频巡检时,发现吉AZ45XX号出租车在超达大路育民路口西向东方向与一私家车发生事故,一中队中队长高晗与民警伍若涛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杨某某有饮酒嫌疑,随后对杨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
经核实,杨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值为31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民警将其驾驶证扣留,并将驾驶员带回新区大队接受处理。
在处理中发现,驾驶员杨某某于2017年2月7日在青年路被查获酒后驾驶一次,现为二次饮酒并驾驶营运机动车。杨某某已被拘留20日,罚款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图片由长春交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