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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17-12-29

  12月28日上午,新《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新闻发布会在吉林省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吉林省安监局副局长丁喜忠,安全总监刘汉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徐三丹参加发布会。

新《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自2016年4月吉林省安监局提交《条例》修订稿以来,吉林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多次听取条例修订进展情况汇报并提出要求。期间,《条例》历经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厅审查修改,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审查修改以及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三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于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共6章61条,近1万字,主要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发布会上,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巡视员丁喜忠就《条例》的主要特点以及宣传贯彻实施作做出了说明。

  主要有十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将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写入法规条文。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是明确界定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21个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是明确了安全监管薄弱领域的监管机构及人员配置要求。规定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五是明确将安全生产“双重机制”建设等重点任务写入法规。将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六是明确了物业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重点安全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如实记录、立即处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七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13项具体规定。

  八是明确对重点高风险作业安全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对爆破、吊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放射性、高危粉尘、高毒作业及危险化学品装卸、安装或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和作业现场监护制度。

  九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距离要求。规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十是明确了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在矿山等8个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丁喜忠表示,从现在起至明年2月末是《条例》宣传的重要阶段,省政府领导多次强调要宣传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条例》,各设区市的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条例》的学习宣贯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法规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学习宣贯工作。省安委会近期制定《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条例》普法宣传,纳入“七五”普法计划,组织安全生产志愿者服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开展《条例》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的“七进”等系列活动,让广大群众和职工知晓《条例》内容。

  《条例》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把《条例》切实贯彻实施好,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主要从完善配套制度、全面开展培训、督促企业自觉学法用法、推动《条例》落地生根四个方面进行推进。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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