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开展的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结束,共清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规范性文件5945件。按照管理权限,清理结果陆续经本级政府或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对长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范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7年7月10日前,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坚持全面清理的同时,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和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工作的重点。
经过调查摸底、梳理汇总、逐项审核,共清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规范性文件5945件,其中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4019件,已由本级政府和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1926件,经2017年12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保留481件、修改11件、失效894件、废止540件。市政府将以文件形式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法制办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全市规范性文件电子信息库,对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和文本实行信息化、动态化和精细化管理,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文本汇编。
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