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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取费用均应公示 乱收费将依法查处

时间:2018-01-03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完善教育收费监督措施,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 l735号)要求,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近日,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吉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吉网、吉刻APP记者在通知内容中看到,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转变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的一项具体工作,有利于提高教育收费工作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凡在吉林省内由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或联办的学校、中外合作学校、网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均适用本办法。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通知要求,上述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取的费用、服务性(代收性)收取的费用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服务性(代收性)收费等,社会力量举办或联办学校、中外合作学校、网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均应按本办法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国、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 。

  具体来看,教育收费公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进行公示;学校设立校园网和互联网站的,可在校园网和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印发招生简章的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印在招生简章中 ,向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发;学校要将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等证件放在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亮证收费。

  此外,教育收费公示牌的具体样式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督制作。公示牌要独立置放,位置明显,遇有破损陈旧、字迹不清或政策调整时,学校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公示牌的内容,由学校按政策认真填写。填写的公示收费内容, 必须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或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的,以及依法委托市(州)、县(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禁止在公示的项目之外或超过公示的标准收费。对学校违反政策自行填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责令立即纠正,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吉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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