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出重拳打击成品油消费税偷逃行为,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截图
11日,吉网、吉刻APP记者在公告中看到,根据要求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公告要求,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据悉,中国于1994年开始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最初的征税范围只包括汽油和柴油。自2006年4月1日起,征税范围扩大到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形成现行成品油消费税的7个子税目。
吉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