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上午,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修订的《吉林省公证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据悉,新修订的《条例》极具吉林特色,新增加了包括公证机构的体制、公证程序规定等21条内容。
吉网、吉刻APP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吉林省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全文共分7章、49条内容。7章的内容包括总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公证协会、法律责任、附则。49条内容中,新增加了包括公证机构的体制、公证的执业区域、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的“两结合”管理,公证程序规定等21条内容。本次修订《条例》,基本上是全面修订,仅保留了原《条例》的3条内容,删除了近20条与上位法不相符合的条款,修改《条例》25条。
新修订的《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具有鲜明的吉林特色。《条例》明确了公证机构体制,完全符合司法部的规定要求,对推动新时代公证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条例》增设市(州)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了公证协会的职责,使得市(州)层面的公证协会行业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两结合”管理得到落实。
《条例》体现新时代的需要,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范围。对申请、受理、提交材料、审查、核实、特殊服务、出证期限、禁止行为、终止办理、复查、复查争议投诉等方面的详尽规定,有利于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职依法办证。
《条例》还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对特殊群体(老、弱、病、残、孕等原因导致行动不便或者因为服刑)提供主动上门服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公示办证申请的条件、程序和办结时限、复查、复查争议投诉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内容作出规定,体现了便民利民为民的精神,有效地降低了办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体现公证质量至上的原则,加强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办证质量的监管,对办理错假证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予以从严处罚,可以有效地保障办证质量,切实提升社会公信力。
吉网 吉刻APP 记者 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