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吉林省消协获悉,2017年,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投诉咨询18987件,其中投诉7715件,解决6409件,投诉解决率83.0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5.77万元。在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消协从全省各地消协组织报送的典型案例中选取出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发布,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达到教育引导的目的,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提升消费品质,创建美好生活。
案例:移动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消协调解权益终得维护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日,消费者李先生到图们市消协投诉,称其手机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内无法正常接收短信,李先生在与移动公司营业厅沟通后发现自己手机号码的短信业务在移动公司未做任何告知的情况下被暂停服务。因为未能正常接收短信,给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消费者要求移动公司恢复其短信业务并予以赔偿。而移动公司表示可以给消费者恢复短信业务,但不能给予其他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无奈,只能请求图们市消协进行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的短信业务被移动公司暂停一事属实。移动公司解释称,暂停消费者短信业务的原因是消费者的手机号码向其他用户发了很多商业广告短信,被其他用户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移动公司对垃圾短信进行界定,并采取暂停机主短信功能的措施。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移动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消费者的短信业务是可以的,但是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如果是消费者的过错应让消费者及时改正,如果不是消费者的行为应该给消费者陈述申辩的机会,明确责任后可以进一步处理。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暂停消费者的短信业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适当赔偿。最终,移动公司接受了图们市消协的调解意见,同意以话费方式向消费者赔偿5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本案中,移动公司对待垃圾短信的方式是正确的,但运营商与手机用户是一种服务合作关系,短信功能也是服务内容的一项,单方面暂停消费者的短信业务,应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告知。移动公司由于未提前尽到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极大不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提示】
对此,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通信服务业务时要认真了解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业务内容、资费标准或收费方式,明确收费起始时间,对免费试用业务要慎重开通。在使用通信服务产品时,要定期核对各类业务账单、详单等收费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收费或收费误差。对未经同意开通的有偿服务收费或未经同意暂停的服务业务,可向通信服务商提出异议,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路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