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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益春建议修订《教师法》

时间:2018-03-19

  全国人大代表刘益春等3名代表向大会提交关于推进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及时修订《教师法》的建议。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石。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通过教育改变自身命运、成就人生梦想”。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面向教师队伍建设的里程碑式政策文件,对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1993年出台,由于制订时间较早、较长时间没有修订,在一些方面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要求不一致,建议及时对《教师法》进行相应修订。

  对修订的具体建议

  指导思想:提高队伍建设立意,凸显兴国必先强师的意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人民对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向往更加迫切,对优质师资的期待更加强烈。教师成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石,教师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教师法》修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坚持兴国必先强师”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的立意,反映新时代社会发展与教育发展的要求,体现“确保方向、强化保障、突出师德、分类施策、深化改革”原则。

  素质要求:提高资格职责底线,顺应提高教师质量的要求 教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时代重任,新时代呼唤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教师法》的修订,要顺应新时代需求,提高教师入职资格中的学历底线,强调教师资格申请者的教师教育课程学习与教育经历。需要适当提高小学、初级中学教师学历要求,规范课程学分要求,对达到相应培养质量的师范大学的师范类毕业生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实行课程学分制与考试并行的教师资格获得制度,提高教师准入门槛。应提倡和鼓励幼儿教育教师要有幼儿教育学历背景,招聘机构要优先考虑有幼儿教育学历背景的应聘者。要强调大学教师原则上要获得博士学位,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大学生认知特点,具备大学课堂教学技能。教师要努力在心理、思想、求知方面做学生的引路人。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取得不能以考试代替培养环节,教师培养必须体现在课程学习与学分上,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正规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教育见习与教育实习等的教育经历并取得学分。《教师法》的修订,还要系统分析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适应新时代要求,对一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规定进行调整,明确教师职责。在教师义务规定中,聚焦对教师职业,教育活动,国家教育方针、法律、政策相关内容;如有必要相关内容在教师资格规定中说明。使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更加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教师职责更体现专业性,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质量。

  条件保障:提高待遇奖励力度,着力提高教师岗位吸引力 不断提高教师的地位待遇,是提高教师岗位吸引力、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的重要举措。《教师法》修订,要提高教师待遇奖励力度,保证学前、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相同职称(级)公务员待遇的平均水平。要保证大学教师整体工资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努力体现创新型人才工资待遇和报酬特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增长随着可支配财力增长相应提高,对教师中表现优异者给予体现类级差异、有力度、有说服力的表彰奖励,让教师通过潜心从教、专心从教、静心从教能够过上体面生活。

  建议对《教师法》的修订中,还要突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保障教师权益中的作用,增加其保障教师作为专业从教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顺利实现的条款。要增加及时制止、协助相关部门制止或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制止有害于教师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制止性条款。

  吉网 吉刻APP特派北京记者 王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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