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体要求,为全面预防和减少涉摩托车、电动车、行人交通事故的发生,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从3月19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行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
随着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市民交通出行呈现多元化,摩托车、电动车因其大众化、轻便性等优势,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但是,近年来,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满足低收入群体出行需求为借口,大量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而且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相关警示说明,误导消费者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无需取得驾驶证就可以直接上路行驶,严重危害了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据调查,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环节也基本不会被警示告知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已达到“机动车”标准,更有销售商声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完全可以按照非机动车上路使用。
超标电动车上路是此次整治的重点之一。长春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电动车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商家所销售电动车的标准,以免不小心买到超标电动车,而无法上路行驶。自今年1月16日起,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制定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开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新标准中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车辆,并作出合理警示。而消费者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生产者承担20%的赔偿责任。2015年7月1日20时20分许,浙江宁波徐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奉化溪口镇一交叉路口时,与行人孙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肇事者徐某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经鉴定,肇事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受害人家属125万元。因肇事电动自行车属于缺陷产品,发生交通事故后存在损害事实,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定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钻豹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5万元。
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