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有网友举报长春市一台车号为吉AZ****的出租车车牌上安装外部照明装置,非常地刺眼。
接到举报后,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绿园区大队民警立即根据车牌号查找到了其所属出租车公司,并通过公司负责人找到了该车驾驶员。
4月4日上午,该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和当事驾驶员来到绿园区交警大队,民警对他们进行了约谈,并责令驾驶员当场拆除安装在车牌上的外部照明装置。
随后,民警对该车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员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装置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员刘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出现此类问题。
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图片由交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