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古研 记者 张源源)一条只能容一辆车通过的小路,两辆车都要过,双方争执之下,一名司机竟然从车上拿出一把斧头砍人,造成对方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因犯故意伤害罪,伤人男子昨天在鼓楼法院受审,并被当庭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
男子高某今年44岁,年轻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去年9月的一天,他开车从幕府南路住处出门时,与另外一辆车“狭路相逢”。由于路面仅容许一辆车通过,两车互不相让,司机还吵了起来。根据检方出示的证据,高某当时手持斧头将对方司机左手砍伤,造成受害人左手骨折、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鉴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伤一级。
事发后,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11万元损失。庭审中,高某反复叹气后悔,称自己当时不应该那么冲动,造成如此不可挽回的后果。据他称,凶器是自己前一天才买好准备带回家,后来放在车上忘记拿,第二天因为开车“斗气”争吵时,他一时激动、并看见对方也从车上拿了“武器”,自己就将斧头拿了出来,这才砍伤了对方。
法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且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伤一级,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他此前的前科劣迹,并结合他事后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