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省非法集资现状如何?有哪些新变化?老百姓如何守住“钱袋子”?记者从5月31日召开的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媒体通气会上获悉,近几年我省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形式,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形式转变,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新模式案件多发。
集资诈骗案持续高发,涉案额最高达22亿元
在南京市浦口区,一个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将它的内部装潢得和正规银行一模一样,并以高额的贴息款揽存,短短1年时间就有近200人上当受骗,涉案金额近2亿元。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法院受理非法集资刑事一审案件持续在高位运行。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刑事一审案件556件1004人,审结515件891人。近3年我省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达亿元以上的有13件,个别案件甚至高达22亿余元,集资参与人数9000余人。
非法集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去年全省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案件495件876人,占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总数的89.03%和87.25%。从案件数据上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型集资犯罪相对较少,多数案件仍为民间融资中各类风险所引发的资金链断裂,集资人无法兑付的类型化案件。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发案领域看,传统生产经营等传统领域,以订单消费、商品营销为名,高额返利引诱实施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在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等投融资中介领域,非法集资案发较多。从发案地区看,公司总部、网络平台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相对集中。我省苏中、苏南部分地区立案数较多,占全省案件总数的42.3%。从犯罪手段看,随着理财、众筹、私募、期权等“资本运作”兴起,不法分子常打着金融创新、网络借贷、“虚拟货币”等幌子非法集资,且与传销活动交织。苏中地区发生多起以营销酒类等商品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分子以酒类等商品营销为手段,许诺年投资回报率最高竟达40%。
披上“互联网金融”外衣,欺骗性诱导性更强
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借用“互联网+线下+非法集资”模式,线上线下相互结合,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阔,区域案件不断增多。一些传统的非法集资活动也披上了“互联网金融”高大上的外衣,风险交叉蔓延,欺骗诱导性更强。
我省首起P2P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石某某注册成立常州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在网上开设“汇宝信贷”民间理财平台,宣称是新型的P2P理财模式,在网页上发布××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资金、××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借款等不同标的(投资项目),年利率为20%,并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共非法吸收存款1759万余元,受害人数多达243名,涉及25个省份。
在虚拟理财领域,近几年在互联网、微信、软件或手机APP上出现了大量理财产品广告。部分不具有代客理财能力的机构,采取广撒网、反复轰炸方式诱使人们参与投资,非法吸收或骗取公众资金。犯罪分子一般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收益高、回报快,其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满15天即可提现。
此外,非法集资还盯上了农民的“口袋”,呈现“下乡进村”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摒弃贪利心理,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由于非法集资犯罪一般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涉及地域广,一旦案发经常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能挽回的损失数额往往很有限。比如丹阳的王某某利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违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亿余元,造成1亿余元的损失无法挽回。
省处非办负责人提醒,对于构成违法或犯罪的非法集资,将受到法律制裁,而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只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那么,如何防止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关键是要避免贪利心理和轻信思维。”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认为,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营销、资本投资等模式,其核心都是通过高回报的利益诱惑来吸引人员加入。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也有相同看法。从检察机关已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无论是以项目投资名义,还是以借贷形式筹款,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被告人许以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种高息以年息计算的话一般在20%以上,有的高达50%~60%,甚至更高,是银行同期利率的几十倍,这种收益属于‘天上掉馅饼’,这种‘好事’不可信。”
他也提醒,日常生活中,公众对于发短信、打电话、散发宣传册、召开推介会、在主流媒体上打广告等形式进行“普遍撒网”的宣传方式,打着公司、合作社等旗号的投资、借款、互助等,以及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线上或线上线下结合的投资理财方式,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谨慎“出手”。
本报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