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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居民区河沟倾倒有毒废液230吨 买卖废液双方均被诉

时间:2017-06-05

交汇点讯(记者 范晓林 通讯员 雒呈瑞)从数码影像公司收购定影液自行提炼硫化银,随后非法倾倒带有毒性的废液至居民区的河沟和市政雨水管网,交汇点记者今天从南京检方获悉,嫌疑人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玄武检方提起公诉。据悉,今年南京检方在显影液废液专项行动中,会同环保、公安进行执法检查11次、义务告知3000余家印刷单位和医院、影楼合法经营,整改漏洞。

据检方调查,2016年9月23日,南京市玄武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辖区内有人倾倒有毒废液。经查,200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南京某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等处收购废定影液合计230余吨,后运至其租住的南京栖霞区、玄武区等地,利用化学制剂提炼硫化银后,将余下废液230余吨非法倾倒至其租住房附近河沟、市政雨水管网。

随后,经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王某倾倒的定影液废液中,硫化物含量2.30mg/L,是标准值的2.3倍,总银含量139 mg/L,是标准值的278倍。经南京市玄武区环境保护局认定,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摄影扩印服务行业产生的废(显)定影剂,类别为HW16,代码为749-001-16,危险特性为毒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废定影液经处理后仍属于危险废物。经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王某倾倒的230余吨定影液废液的虚拟治理成本为72万余元,按照倾倒废液地的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型,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该虚拟治理成本的1.5至4.5倍。

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在获知辖区环保局联合执法信息后,立即介入了解情况,并对案件成案可能性进行研究分析。该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进一步侦查,遂于同日向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该局于当日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通报案件情况,并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对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公安机关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之后,玄武区环境局在省环境检测中心对现场废液成功分析检测后,正式以书面形式将该案行政材料移送给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玄武检方审查发现,嫌疑人王某从某制版有限公司收购废定影液约35吨,该公司自2008年以来一直销售废液给犯罪嫌疑人王某,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而公安机关一直未对该制版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立案侦查。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11月17日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并对朱某等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时,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该院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朱某涉嫌贪污犯罪线索,移送职务犯罪线索交由该院反贪局立案侦查。

据查,嫌疑人王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的收购及处理业务,将简易提炼后的定影液废液通过市政雨水管网、河沟倾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后果,应当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及法律规定,对污染者追责,加大污染行为惩治力度,在对其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他经营者将危险废物出售给无经营许可证的王某非法处置,共同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应当在共同侵权范围内与王某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赔偿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因此将其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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