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祸首沥青块来历不明,环卫所判赔2万多
马路上一块来源不明的沥青块,导致王某意外受伤,谁来担责?王某先后起诉了五家单位。最终,苏州吴中法院认定,当地环卫所是直接管理责任主体,担责10%,赔了2万多。
2014年3月17日18时许,王某骑电动车行驶在吴中区枫津路的机动车道上时,撞上路面的一块沥青块,导致脾脏破裂。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但在该起事故中,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路面沥青块如何碰撞无法查明,路面沥青块的来源亦无法查明。
2014年5月,王某起诉负责吴中区市政道路养护及零星维修的某建设发展公司,认为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几天曾在事发附近进行沥青路面维护,导致事故发生的沥青块是其掉落的。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王某又一口气起诉了吴中市容市政局、吴中交通局、吴中开发区市政管理处和吴中开发区环卫所四家单位,要求四家单位负管理责任,作出赔偿。
前三家单位均认为,该路段路面遗落物的清除不在其职责范围。吴中开发区环卫所则称,王某受伤是18时许,其单位上班时间是早上5点到下午5点半,事发当天负责该路段的环卫工人下班之前路面全部清扫干净,没有任何沥青块遗留在路面上,超过该时间不是其职责范围。
吴中法院查明,吴中开发区环卫所系本案事发路段环境卫生保洁清扫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受伤直接责任主体应是沥青块遗落者,但沥青块来源无法查明,故直接的侵权责任人不明。虽然环卫所称夜间时段保洁清扫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但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主、次干道应按要求实现全天候巡回保洁,但环卫所实行的保洁清扫时间和制度并未完全达到苏州市的地方标准,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
最终吴中法院认定,王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且路面沥青块相对扁平,危险系数较小,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对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酌定由环卫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由环卫所赔偿王某26174.37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讯员 马俐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